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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要有意思表示要素,会引发相应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则不然。
另,《民法通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是“民事合法行为”,这个概念曾导致过去一系列的概念使用困难和逻辑冲突,因此现在《民法总则》已经不这样用了。
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小明,晚上请你吃饭,结果你没请,不构成违约,他不能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你坐出租车,没有把你送到目的地,让你下车,这就属于违约,你可以追究司机的违约责任。
今天问了老师,她是这样解释,“事实行为是不管谁做结果都是一样,法律行为是不同的人做会有不同的后果”,比如说捡取东西是事实行为,大人和小孩捡取的都是东西,结果没有产生差别,又比如结婚是法律行为,大人可以结婚,小孩不能结婚,结果产生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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