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不知道,我会尽可能的帮他们,也不是说我多高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上心就别做!
这么说吧,现实做的人,要么水平不行,要么精力不够。法律援助案子,简单的人刚执业人办就可以了,但凡是有点问题案子,按道理应由执业至少5年律师干,保证质量。很多案子,很多人会见半个小时,能干个啥,大家都清楚。法律援助制度要修改,不单是钱的问题。
这个太有资格说了
14年接了个法律援助,现在人还打电话咨询,还不是好好回答
那要看什么案子。
如果是醉驾之类的,当然不可能太上心,走走过场就行了。
如果是案情比较复杂,有可能是冤案;或者可能是正当防卫这类可能推动当地法治进程的案子,那就不在乎钱多少了,办案本身就是一种乐趣。
实话实说,到我手里的法律援助案子,我绝对是尽力而为的,前提是,我不靠这个吃饭,一年也就做两个法律援助案件,而且还是挑比较有挑战性的。比如最近刚给一个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争取了不起诉,另外两个同案犯都被判处了实刑。当时为了给她取保,我甚至向承办人提出垫付保证金,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我离预产期就剩不到一个月了~~
法律援助案件其实有好处,比如上述案件涉及到的警察和检察官,我们彼此之间都留下了很好的印象,甚至发展为可以讨论业务的关系,这真的是其他案件做不到的呀。
如果是被迫无奈不得不接的案子,办案态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事儿逼的话,肯定不会用全力。
我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了四年,看到了太多穷人的无奈。特别是曾经仅仅是解答了一个老太太的问题,陪她聊了会儿天,她走了以后又买了很多瓜子花生回来,说从来没人愿意听她说话。按照规定,我是不能收她东西的,但我还是毫不犹豫收了,因为她给我的不仅仅是瓜子,也是她对法律援助的一种信任。
所以从司法局辞职以后,我每年都会承办很多援助案件。没有去太多考虑收益之类的问题,都是尽力去做到最好。我的看法是,既然一件事情毕竟成为了自己的事,就不要考虑太多案外因素,而是把属于自己责任的事情做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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