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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疫情期间企业工资

江苏关于疫情期间企业工资:企业对于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照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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