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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食堂管理规定

疫情期间食堂管理规定:一、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原则上暂停供餐。二、乡镇(街道)、企业、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看守所等特殊单位的食堂,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行确需供餐的,须事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经报备擅自供餐者,一律严肃追责。三、经报备后供餐的食堂,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在食堂餐厅就餐;(二)加强取餐过程防控;(三)强化食堂员工管理;(四)落实通风消毒措施;(五)严格食品原料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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