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 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
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交通部交人劳发〔1998〕101号文印发)
中远、中海、长航集团: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劳部发〔1997〕3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远洋船员航行津贴应按在船职务,在航时间及航线的远近支付。
远洋航线是指: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南极洲、大洋洲和亚洲的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不含)以西各航线。
近洋航线是指:日本、朝鲜、韩国、俄罗斯远东地区、菲律宾、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及香港地区等各航线。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具体执行时间,但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标准支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不得擅自修改标准或扩大支付范围。企业要制定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支付办法,并报部备案。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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