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 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个字[1997]第32号
  • 【发布日期】1997-01-29
  • 【生效日期】1997-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 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
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7〕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地区尤其是有的大中城市,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非法牟利的现象比较突出,虽经多次整顿,但仍屡禁不止。为了加强对企业执照的管理,决定对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一次查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经营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转借、出卖、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涂改登记事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营业执照的严肃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一些违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合法证照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对这次查处行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查处效果。

二、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部分群众和个体工商户对这种违法行为认识不清,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营业执照的危害。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也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使广大群众和个体工商户真正提高认识,知法守法。同时,要鼓励广大群众和个体工商户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长期或多次出租营业执照的,拒不服从管理的,要从重处罚。对承租、受让、购买营业执照的,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这次查处工作与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和表扬在这次活动中执法严格、查处工作有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查处工作不力的,要限期纠正;对姑息迁就甚至包庇纵容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这次查处的时间安排在1997年上半年。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查处的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