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核定大连港新港港务公司 成品油装卸费问题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核定大连港新港港务公司
成品油装卸费问题的批复
(交通部交水发〔1998〕576号文印发)
大连港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港新港成品油码头装卸价格的请示》(连港业务字〔1998〕第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新港港务公司装卸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的码头及输油系统是依据外贸货物收费水平评估、利用贷款建造的,还本付息负担重,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商国家计委同意,确定你局新港港务公司成品油码头内贸成品油装卸费率按现行《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下浮40%执行。
以上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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