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近,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纪尉健行同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了言。为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从财务制度上防止发生司法腐败,保证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极端重要性。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从根源上预防、治理司法和执法机关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项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关系到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形
象,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法制建设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地、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并以此做为讲政治、讲党性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界定“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实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必须严格依照《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诉讼费,不得巧立名目,超标准、超项目收费。对该“办法”中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订《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明确应当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并对收费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在该“补充规定”正式下发执行之前,各级人民法院一律暂停收取“其他诉讼费用。”
三、按照“三个统一”的原则,严格诉讼费的收取。一是统一收费标准。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二是统一收费部门。诉讼收费由有关办案业务单位确定具体数额后,一律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任何办案单位均不得自行收取诉讼费,也不得代收代缴,更不得私设账户。坚决禁止给办案单位下达“创收”指标,一律取消诉讼收费与奖惩挂钩和办案单位提成的做法。三是统一收费票据。诉讼费用的收费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的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组织发放使用。凡另行制作和使用非专用票据或收取诉讼费给当事人打白条的,一律禁止。
四、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制订的4号文件,加强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的使用范围只能是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坚决禁止用诉讼费乱发奖金和用于个人福利,绝对禁止用诉讼费进行营利性的活动。诉讼费的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搞两本账和多立户头,逃避专户储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1996〕81号《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是加强诉讼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乱收费、搞摊派和拉赞助。少数法院存在的向其他单位乱收费、搞摊派和拉赞助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虽三令五申,严令禁止,但至今仍没能得到彻底解决。现在重申:各级人民法院除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诉讼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更不允许搞摊派、拉赞助。今后,任何法院再搞乱收费、搞摊派和拉赞助的,必须追究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在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同时,努力做好审判工作。相当多的法院办案经费比较困难,办公条件比较艰苦,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对此,中央已经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反映,争取支持。上级人民法院也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下级人民法院解决困难。但是必须明确,即使经费紧张,任何法院和个人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对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审理的不审理,以至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勇于面对和克服困难,努力做好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应当在教育整顿的基础上,立即对诉讼费的收取、管理、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年第四季度,财政、监察等部门将对有关单位落实“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于下半年对部分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抽查。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以上通知,请迅速转发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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