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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197号
  • 【发布日期】1998-06-15
  • 【生效日期】1998-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197号文印发)

广西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桂交基建报〔1998〕5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占用公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第五章对占用、挖掘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作了明确规定。占用公路是指侵占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公路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排水、防护、交通工程等,其范围不仅包括公路净空,还包括地表以下部分。

二、关于补偿问题
公路法》明确规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先征得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请你厅严格按照《 公路法》的规定,加强对公路的管理,并请充分考虑邮电部门埋设管线对今后公路改、扩建工程的影响,做好规划,以免对将来公路的改、扩建带来不利影响。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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