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197号文印发)
广西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桂交基建报〔1998〕5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占用公路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第五章对占用、挖掘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作了明确规定。占用公路是指侵占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公路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排水、防护、交通工程等,其范围不仅包括公路净空,还包括地表以下部分。
二、关于补偿问题
《 公路法》明确规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先征得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请你厅严格按照《 公路法》的规定,加强对公路的管理,并请充分考虑邮电部门埋设管线对今后公路改、扩建工程的影响,做好规划,以免对将来公路的改、扩建带来不利影响。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