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4〕8号
- 【发布日期】2004-04-03
- 【生效日期】2004-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4〕8号 2004年4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意见
(河北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就我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应当建立健全的一般制度
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其基本要求:(1)确定一个办公场所统一负责受理本机关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2)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统一受理的“窗口”公示,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3)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5)“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6)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7)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窗口”公开,让公众进行查阅。(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其基本要求:(1)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内部会审程序要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进行审查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6)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其基本要求:(1)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2)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3)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4)应当兼听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意见,确保双方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其基本要求:(1)明确主动听证和申请听证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主动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申请听证应当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3)听证程序要完备。包括规定提前7日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员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分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双方提出证据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4)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1)根据本部门、本行业以及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如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定期检验,将有关情况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2)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严格规定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义务,如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等。(3)依法明确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如核查被许可人的材料、依法实地检查、检验;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规范检查的程序。如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或者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以及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还要规范行政许可撤销权、注销权的行使。(5)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有条件的机关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属实的,应当对不依法开展活动的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其基本要求:完善行政许可权的运行程序,制定监督规范,形成跟踪、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对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实行社会咨询和定期检查制度;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促进行政许可监督法制化。(七)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其基本要求:(1)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进行细化,使行政许可的每个环节都有严密的制约措施。(2)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3)规定由于违法实施许可使本机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偿。
二、关于应当建立健全的特别制度
根据业务特点,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特别规定,还要研究制定以下有关制度,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一)招标、拍卖的程序和规则。建立招标、拍卖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范围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拍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依法向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4)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则。建立考试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1)资格考试依法应当由国家统一举行的,我省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则不得与其相抵触。(2)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依法组织。(3)考试应当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机会参加。(4)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5)公布考试成绩,参加考试的公民有权查阅。(6)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决定给予公民特定资格时,还要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
建立考核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1)应当事前公布取得特定资格、资质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考核内容,以及考核时间、各类考核事项的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及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2)不得在法定考核项目外擅自增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考核项目。(3)公布考核结果,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
法律、行政法规对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质、资格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检验、检测、检疫的程序和规则。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检疫等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范围的,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3)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应当事前公布。(4)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将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所需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5)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只能是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而不是其他非客观性的判断或者行政机关非法规定的条件。(6)根据结果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要求:(1)委托机关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而不能将无权行使的行政许可进行委托。(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不能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委托。(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而不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5)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行委托。(6)与受委托行政机关书面签订委托合同。(7)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进行公告。(8)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积极探索推行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实际,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稳步推行以下制度。
(一)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为解决办理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程序复杂、时限过长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以下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1)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2)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先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然后采取联合审批或者会签的做法,实行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审批、一次办结。(3)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在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等办公场所办理行政许可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则和程序。(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在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项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多头许可的弊端,促进许可事项本身的归并、整合,提高许可效率,加快市场准入。探索这项制度的基本要求:(1)应当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眼于从大局上谋划行政许可事项,克服部门主义、本位主义色彩,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的具体实际,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建议。(2)严格遵循报批程序,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决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免造成工作上的混乱。(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探索。
四、关于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的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规范自身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等待观望、漫不经心的态度,认真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抓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既要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学习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原来已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健全完善。(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除按照上述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的其他工作程序、规则。(四)按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不能打折扣,不能拖延;对属于应当探索的制度也要认真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制度建设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按时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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