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
(1996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93年4月17日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合并可由有关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由政府决定。企业提出的合并,合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政府决定的合并,合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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