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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 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交水发[1998]419号
  • 【发布日期】1998-07-09
  • 【生效日期】1998-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 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
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交水发〔1998〕419号文印发)

根据《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的规定,申报和托运危险货物应持有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现将除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之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可程序
(一)包装检验机构应向交通部递交下列文件:
1.承担国内水路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的申请报告(并附:①国家(或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中心授权证书复印件;②检验单位检验设备清单复印件;③有关部门授权检验产品目录复印件)
2.中国包装技术协会运输包装委员会出具的推荐书;
(二)交通部组织专家或授权的机构对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包装检验单位进行审核,并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报告进行资格认可。

二、认可范围及技术条件
(一)认可的范围:用于国内运输盛装爆炸品(民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湿易燃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的包装,其最大容积450升,最大净重400千克的单一包装,组合包装和复合包装及容量小于3立方米(3000升)的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二)试验方式和基本条件:
1.跌落试验:
(1)进行跌落试验的冲击面和提升,释放装置和试验方法对应,符合国家标准GB4857.5的要求。
(2)包装件跌落试验设备有提升包装件的能力,提升高度与检验包装类的范围相对应。
a.对于固体和液体相对密度不超过1.2时,
提升高度1.8米可进行I、II、III包装类的检验;
提升高度1.2米可进行II、III包装类的检验;
提升高度0.8米可进行III包装类的检验。
b.如液体密度大于1.2时,提升容器高度按似装物质的相对密度(d)乘以相应的系数计算(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以此确定检验包装类的范围。
(3)包装件跌落试验设备提升包装件质量超过400千克可进行容积不超过450升,净重小于400千克的跌落试验;提升包装件质量超过1000千克可进行1000千克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跌落试验。
(4)塑料包装(包括钙塑包装)的跌落试验需要有低温恒温设备,该设备能使包装件降温至摄氏零下18度以下,并与跌落试验设备的距离不能太远,能保证低湿预处理后的包件五分钟内做完跌落试验。
2.堆码试验:
(1)有对试样顶部均匀施加负荷的设备;
(2)塑料包装(包括钙塑包装)的堆码试验需有恒温设备,该设备能使包装件恒温摄氏40度,并有一定的空间进行堆码试验。
3.密封试验:应有水槽和充气及显示压力的设备,或使用其他等效方法的设备。
4.液压试验:具有加压和表示压力的设备。
5.制桶试验:相应的场地和测量桶上部横截面直径扩张的设备。
6.渗漏试验:能恒温摄氏55度的热水槽设备。
7.顶部提升试验:有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提升能力的设备;具有使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或施加最大允许重量的6倍的负荷的设备。
8.撕裂试验:有将柔性中型散装提升能力的设备及施加负荷、切割、测量工具。
9.倒塌试验:有放置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高台和将其推倒使其顶部撞击在冲击面上的设备,冲击面符合国家标准GB4857.5的规定。
10.正位试验:具有提升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设备。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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