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民用枪弹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民用枪弹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出口民用枪弹为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民用枪弹和民爆器材出厂时,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在出口后办理退税。但根据国家目前出口管制政策,民用枪弹和民爆器材出口均按军品出口办理手续,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致使有关民用枪弹和民爆器材的出口退税工作不畅。为理须此项业务,保证此类产品的出口创汇,现对出口民用枪弹和民爆器材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1998年8月1日起,海关对报关出口离境后的民用枪弹和民爆器材,凡出口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海关应按规定签发。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其它退税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三、对1998年8月1日以前已出口听民用枪弹和民爆器材,企业可持有关单证一次性向出口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企业持上述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1998年8月1日以前已出口上述产品退税专用报关单位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11月30日,税务机关补办上述退税手续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12月21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