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 《稽察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
《稽察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的通知
(人发〔1998〕60号)
各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有关国有重点大型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的要求,切实搞好稽察工作,就必须建设一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政的高素质的稽察特派员队伍,并从制度上保证稽察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此,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稽察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从事稽察工作的同志、人事部门的同志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有关部门和企业据此对稽察工作进行监督。
1998年8月5日
稽察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六要:
(1)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2)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
(3)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4)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
(5)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
(6)要严格履行公务员义务,恪守职守,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不:
(1)不得泄漏稽察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
(2)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3)不得直接向所稽察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4)不得让企业承担稽察费用和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5)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6)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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