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斯拉夫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7月21日和1997年12月3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应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7年4月16日以国税函〔1997〕20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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