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实行集中公休制船员 享受探亲假、法定节日假待遇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行集中公休制船员
享受探亲假、法定节日假待遇问题的通知
((81)交人字423号)
一、凡船员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①根据新的探亲规定,应改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享受探亲假范围条件的,每年除执行52天公休假外②,根据新工时制定规定,应改为每年除执行104天公休假外。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
船员的探亲假与公休假期一般可以合并一次享用。根据情况也可分两次享用,但旅费只能报销一次。
二、船员每年集中使用的52天公休假和探亲假日,原则上应在当年内组织轮休完毕。如因生产运输特殊需要(限于少数船员),当年不能休假时,在第二年内必须保证给予同等时间的补假,过期不再补休。在安排的时间内本人不愿休的,一律不予补休。
三、部属各一级企业、事业单位按此规定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并报部备查。至于各地方航运单位的具体执行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据情确定。
四、本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
1981年3月6日
① 根据新的探亲规定,应改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② 根据新工时制定规定,应改为每年除执行104天公休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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