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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6
  • 【生效日期】2004-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

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目的

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价格法》规定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必须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掌握市场价格行情,分析预测市场价格走势,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科学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价格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尽早尽快发出预警、预报,提出政策建议,防止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大幅度、大范围的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明确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建立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健全价格监测工作网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二)价格监测制度的内容

价格监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1、价格监测报表制度是价格监测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是以报表的形式定期反映市场价格动态。主要有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城镇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表、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表、城镇居民服务价格监测表、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表、主要粮油批发市场成交价格监测表、主要药品价格监测表等。

2、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是价格监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主要以报表和文字形式反映市场价格动态,通过对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期的市场情况调查、分析、预测和建议,为各级政府提供全面的市场价格信息,为政府调控市场服务。

3、专题价格监测制度是价格监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和市场供求等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的监测制度,是一种灵活的监测方式。随着价格监测内容的不断扩大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这种价格监测的方式将越来越被广泛运用。

4、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是对所获取的数据、情况进行加工整理、综合分析预测、形成分析报告、公布上报资料,是价格监测成果的主要体现。

5、价格监测工作制度是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质量的重要内容。对价格监测点的布置,价格监测品种的确定,价格监测数据和情况的采集、汇总、审核、分析、预测和发布等行为做出的约束和规定。

6、价格监测考核制度是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对各市、县报送的监测资料,省局将及时汇总,定期反馈。同时,对各市、县报送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定期通报。

(三)工作要求

1、价格监测制度是新时期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价格监测规定》,制定当地的《价格监测制度》,制定贯彻落实本制度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机构,具体落实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不断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3、价格监测人员要认真学习、落实《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和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测规定》,严格按照《制度》所规定的品种、时间和要求,按时上报准确、有效、全面的价格监测数据和资料,为价格宏观决策提供支持,为社会公众搞好服务。

二、价格监测报表制度

(一)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各省辖市及指数县(市)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菜市场)、大型超市或有一定规模的自选商店作为采价点,于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1表。

(二)城镇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南京、徐州、苏州、扬州、南通、通州、常熟、江宁、兴化、新沂等市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选择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于每月10日、20日上报。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2表。

(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南京、徐州、苏州、扬州、南通、盐城、镇江等市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市场作为采价点,采集大宗商品交易(批发)价格,于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3表。

(四)城镇居民服务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各省辖市及指数县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采价点,于每月10日、20日上报。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4表。

(五)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表

此表由大丰、江宁、如东、东海、宝应、射阳、新沂、泗阳、江阴、丹阳、太仓、洪泽、启东等县(市)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确定1个县城和2个乡镇作为采价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采集价格,于每月10日、20日上报三个采价点的算术平均价格。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5表。

(六)主要粮油批发市场成交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南京、无锡、徐州、苏州、盐城、东海、溧阳、兴化等市、县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选一个大型批发市场作为采价点,于每月15日、30日上报。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6表。

(七)主要药品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各省辖市物价局负责上报。

请在当地各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药品经销企业和医疗单位作为采价点,具体上报要求另行通知。

三、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一)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1、监测目的:掌握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提供节日市场动态,调控节日市场。

2、监测内容:节日前后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及供求情况,各级政府采取调控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报送单位:各省辖市物价局。

4、报送时间:元旦:上年12月29日;春节:每年春节前(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正月初八;五一节:4月29日、5月8日;国庆:9月29日、10月8日。遇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二)重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1、监测目的:掌握重要农副产品在收购季节的价格情况和收购情况,为政府制定农副产品价格政策服务。

2、监测内容:主要是对粮食、生猪、鸡蛋的价格以及棉花、桑蚕茧、油菜籽收购期内价格的监测。外省邻近地区的价格情况。收购季节期内,收购价格有明显变动时,必须及时报送分析材料。

3、报送单位:大丰、江宁、如东、东台、宝应、新沂、射阳、吴江、兴化、金坛、丹阳等市、县物价局根据价监7表备注要求上报。

4、报送时间:粮食每月5、15、25日上报;棉花1-8月,每月15日上报,9-12月每月5、15、25日上报;桑蚕茧6-11月,每月15日上报;油菜籽5-7月,每月15日上报;生猪、鸡蛋每月10、20日上报。

5、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7表。

(三)重大项目价格调整前后的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1、监测目的:了解并掌握重大项目价格调整前后的相关价格变化,为政府调控物价提供支持。

2、监测内容:主要在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后,与出台项目相关的市场动态和市场反映,出台项目对各方面的影响。

3、报送单位:各省辖市物价局。

4、报送时间:根据情况,由省物价局通知。

四、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

(一)价格监测分析预测的内容

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形势,定期对本地价格形势、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做出综合分析。分析可以从不同时期价格水平的变动、不同地区价格水平的差异、不同商品价格的比价等角度切入,并可结合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供求变化、政策变动以及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做出分析,形成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预测、有建议的分析报告,上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二)价格监测分析时间

1、月度分析:月后10日内上报

2、季度分析:季后15日内上报

3、半年及年度分析:半年及年后20日内上报

4、不定期分析: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上报。

(三)上报的单位

各省辖市物价局和承担省内价格监测任务的直报县物价局。

(四)价格监测分析材料的要求

上报价格监测分析材料应做到:

1、准确:在全面了解、掌握事件的基础上反映情况,所反映的情况应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

2、及时:关注市场变化,留意政策变动,做到一有异常情况发生,就能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件,要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作跟踪调查,连续报告,以反映事件发生、变化、解决的全过程。

3、实用:结合价格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开展价格监测调查分析,对一些突发性问题,要结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五、考核制度

为了提高监测水平,保证监测质量,省局将对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办法另行下达)。评比内容包括报表、分析材料上报的时间、质量等。对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省局将进行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

本制度由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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