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84]68号
  • 【发布日期】1984-07-03
  • 【生效日期】1984-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1984〕6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等级和金额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工农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发〔1984〕60号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政发〔1981〕127号文颁发的《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 条有关奖励等级和金额的规定调整如下:将原三个奖励等级改为四个等级。一等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三千元;二等奖:按原办法一等奖的条例评定,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二千元;三等奖:按原办法二等奖的条件评定,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一千元;四等奖:按原办法三等奖的条件评定,发经证书、奖状和奖金五百元。
凡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以后批准的受奖项目,其奖励等级和金额按修改后的标准评定和发给。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