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提前对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在原有公众假日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如下:
1、元旦
2、农历正月初一
3、农历正月初二
4、农历正月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复活节前日
7、清明节
8、劳动节
9、端午节
10、中秋节翌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翌日
13、重阳节
14、追思节
15、圣母无原罪瞻礼
16、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17、冬至
18、圣诞节前日
19、圣诞节
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二、对于澳门佛教团体及有关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诞日”为澳门公众假日的强烈愿望以及其他有关建议,拟转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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