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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 “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 【发布日期】1998-10-06
  • 【生效日期】1998-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 “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
“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作出行政解释的请示》的报告(川工商〔1998〕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卖方),没有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以及明知自己的货物不是对方需要购买的货物,制造假象,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货款的行为。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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