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 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
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川工商〔1998〕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均可参照《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对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交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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