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抗[1998]180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两年来,很多省、市抗震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进行了审查或抽查,这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审查或抽查中,也发现不少工程在抗震安全方面存在着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据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趋势预测分析,我国未来几年仍将处在地震活跃期,地震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搞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是各级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为了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抗震设防标准规范,我部决定于明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或抽查活动,各地区和各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或抽查的项目、数量和范围,也可结合设计质量检查和工程项目执法检查一并进行。这次检查或抽查以近两年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程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新建工程和加固工程设计中,遵守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确定工程建设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施工和竣工验收中,遵守有关施工、竣工验收规程,按照设计文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施工、监理和验收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各种抗震新技术的试点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管理和制定相应法规的情况,审查、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各地对原有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生命线工程等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今夏遭受洪水灾害地区的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组织抗震鉴定、加固的情况和问题。
四、对高烈度区、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对村镇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村镇建设的抗震能力现状做出评估。
这次检查工作分自查和复查两个阶段进行。自查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部门组织,在省内和各部门行业内进行。复查工作由建设部组织,全国分6个大区和几个重点行业进行。部抗震办与大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抗震办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自查的项目进行复查,检查结果于明年6月底报部抗办,下半年发布检查情况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做好这次检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认真组织,精心实施,不走过扬。并将检查和自查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库,实现动态管理。通过这次检查推动我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提高所有新建和加固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为我国抗震防灾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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