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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0)32号
  • 【发布日期】1990-06-19
  • 【生效日期】1990-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1990年6月19日劳办力字(1990)32号)

武汉市劳动局:
你局武劳仲函〔1990〕第34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人事部在《关于〈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中曾明确指出:“《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由于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事业性质,因此,其是否能按照《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职工,需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本规定执行。”而汉口饭店与职工之间的争议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不能比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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