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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 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交规划发[1998]677号
  • 【发布日期】1998-11-06
  • 【生效日期】1998-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 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
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交规划发〔1998〕677号文印发)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局、办),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深圳、厦门市港务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中明确,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拟定公路、水运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我部交通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港口建设的规划工作。为避免港口盲目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保证港口健康、有序的发展,港口建设应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好本辖区港口布局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包括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岸线)的统一管理。建港岸线是国家宝贵资源,必须贯彻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的原则。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建设港航设施必须办理岸线使用审批,岸线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凡在沿海水域和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水域建设万吨级以上(包括万吨级和结构按万吨级设计)的各类码头泊位使用岸线必须报我部批准;建设万吨级以下的各类泊位使用岸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我部备案。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有关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管理,将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凡建设港口码头,不论资金来源和所属部门,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或外商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办理,不得化整为零、超越权限审批。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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