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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263号
  • 【发布日期】1998-11-19
  • 【生效日期】1998-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263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8〕10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委托,可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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