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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 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1-19
  • 【生效日期】1998-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 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
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请示》(工商广字〔1998〕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播放场所,主要是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
1.利用上述媒体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发布烟草广告,属于《 广告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的范围。
2.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虽不是《 广告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关系密切。如播放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上述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影响极大,与《 广告法》中有关烟草 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
根据《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利用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应不予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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