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
- 【发布文号】昆政通〔2004〕15号
- 【发布日期】2004-04-08
- 【生效日期】2004-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昆政通〔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八日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组织。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2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5.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
6.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7.行政相对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在行政相对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其它必要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有关许可证件。
(三)行政相对人承诺主要内容:
1.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行政相对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行政相对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行政相对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须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则上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行政相对人可以判断是否能达到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宜施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国家、省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的;
(三)须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四)受审批过程技术性问题限制的;
(五)行政相对人不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审批:
(一)行政相对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及符合规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委托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制作签署并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但不能现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据告知书中告知的审批方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告知其它相应审批方式、审批过程及审批承诺时限。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通过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向行政相对人提供。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对行政相对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依照《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各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级各行政部门委托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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