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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建监[1998]188号
  • 【发布日期】1998-06-01
  • 【生效日期】1998-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冀建监[1998]188号1998年6月1日)

为贯彻落实《 建筑法》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省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实现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我省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强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和开工许可手续;属省重点工程项目的,不得评定省优工程。

二、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等级、超越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不予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三、积极开展监理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所属监理单位情况,做好监理单位的体制转轨工作,按“ 公司法”要求,限两年内将专营监理的单位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职能,业务上接受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使监理单位真正成为工作独立、经费自主、人员自配、依法经营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四、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稽查,对应监理而未监理的及擅自越级、超范围监理的单位严肃查处。

五、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对未按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监理合同及低于国家规定监理取费标准的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六、加强监理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监理培训工作,从批准成立起五年内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达到全员培训,培训情况做为监一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定级、升级的重要指标。

七、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标牌由省监理协会统一印制,一个大的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应分别独立挂牌。挂牌的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2)监理单位名称(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4)监理范围及控制内容(5)监理起止时间(6)监理工程等级(7)项目总监及资质等级(8)质量监督部门名称。

八、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工程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进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应与实际监理人员相符,并上墙公布。

九、项目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做为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依据。

十、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监理规定填报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十一、实行总承包的工程,业主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害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十二、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住宅工程一律实行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十三、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使用原单位的监理人员,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十四、凡监理单位成立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省建委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发现违反规定或监理不到位的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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