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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832号
  • 【发布日期】1998-12-28
  • 【生效日期】1998-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国税函〔1998〕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参检率。从1998年全国的情况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参检率较低,为68.2%,比1997年下降了4个百分点。企业参检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主动申报联合年检的意识不强;二是各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三是一些存在问题的企业不敢向有关部门申报年检;四是一些“三无企业”未得到清理和注销。因此,1999年的联合年检中,各地要加大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重点抓参检率,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要逐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二、坚决制止搭车收费。在1998年的联合年检中,个别地方、部门还存在搭车收费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1999年各地要坚决制止和阻止搭车收费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保护年检质量。各地要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不合格企业要分析原因,限期改正,该处罚的要按照 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有关参检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假三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该补税、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及时总结上报。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第六条中,要求各地在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本地区年检情况总结和验证情况汇总表。但是两年来,只有少数地区按照要求上报,大部分地区没有上报。从1999年起,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要按要求上报年检总结和验证情况汇总表,以便总局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将年检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参检部门通报并进行协调。

附件: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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