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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1999]9号文印发
  • 【发布日期】1999-01-07
  • 【生效日期】1999-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号文印发)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制止公路“三乱”现象,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按《试行》要求对公路收费站逐个进行清理。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报部。
附件: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制止公路“三乱”现象,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路收费站(点)制定如下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建设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建设的高速公路,约50%的一、二级公路,三分之二的千米以上大桥和隧道基本上是使用国内外贷款建设的,较好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公路建设步伐。这些公路的建成,对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高路网整体水平,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收费公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不严,有些失控,造成公路沿线收费站(点)过密,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公路使用者反应强烈;二是有的地方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出现了边修建边收费,未修建先收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正确执行;三是转让公路收费权未能按规定程序审批,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费收管理、核算、使用等环节监管不力,致使“收费还贷”功能无法保障;五是收费机构设置庞大,以费养人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影响还贷能力。因此,清理、整顿收费公路项目和收费站(点)已势在必行。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费收关系,规范公路收费行为,制止公路“三乱”现象,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依法对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原则:一是规范收费公路站(点)管理,依法界定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收费还贷公路还清贷款即停止收费,逐步减少收费还贷公路设置的收费站(点);收费经营公路由公路经营公司依法收费经营,照章纳税;二是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站(点),调整不合理收费标准;三是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站(点)设置管理制度,依法治路;四是重点对一般收费还贷公路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并对收费公路总量进行控制。

二、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的设置条件
(一)收费还贷公路
收费还贷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或集资建成的公路。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1.一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20千米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40千米以上;
2.二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40千米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80千米以上;
3.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二)收费经营公路
收费经营公路是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15千米以上;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60千米以上;
3.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四车道以上;
4.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000米以上。
(三)收费站(点)设置的基本要求
收费公路站(点)设置应为车辆创造良好的通行条件,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每个收费站(点)覆盖的收费距离不得小于40千米,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40千米;同一条国道主线上,每个收费站覆盖的收费距离不得小于60千米,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60千米;高速公路和基本具备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点);省际交界处收费站(点)应联合设置,对通行车辆一次完成通行费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不准设立旨在进行内部监督验票的检查站;对同一条收费经营公路,由多家经营公司分段经营时,应实行联合设站,联合收费,按比例分成。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认真做好收费公路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收费公路站(点)逐个进行清理整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收费站(点),应坚决予以撤消;
(一)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
(二)1994年8月31日前建成,但标准不符合1988年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的收费公路项目;
(三)1998年底以前建成,但标准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收费公路项目;
(四)对符合〔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规定设置标准的收费公路站(点),年收费扣除养护、管理费用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5%的收费站(点)。对未还清贷款,而有还款能力的,应按以上站(点)设置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后,对收费站(点)予以合并;
(五)已还清贷款的收费公路项目;
(六)未使用贷款、集资款的收费公路项目;
(七)违反规定设立的收费公路项目;
(八)其他应该撤消的收费站(点);
(九)对已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费经营公路的收费站(点)除进行调查登记外,其清理整顿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经清理整顿后,立即撤消或按规定标准撤并,对建设贷款(集资)余额,由交通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偿还。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登记。1999年一季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截止1998年12月31日已设立或拟设立的收费公路项目和设置的站(点)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审计后按附表要求逐项进行登记,建立统计汇总资料,并将填好的附表于2月20日前报部。
(二)清理核定。1999年二季度,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各收费公路站(点)逐一审查核定,按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严格分类审定并提出撤消、合并、保留等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提出全辖区收费还贷公路设置布局和收费站(点)总量控制指标,于1999年6月底前报部。
(三)组织验收。1999年第三季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验收发牌工作。由交通部对国道收费公路站(点)组织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省道以下收费公路站(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对收费公路站(点)分别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并建立收费公路站(点)数据库,纳入计算机管理。
(四)认真总结。第四季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部。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审批新的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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