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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关于申请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财会[1999]第3号
  • 【发布日期】1999-03-15
  • 【生效日期】1999-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关于申请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申请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的请示》的复函

(保监财会〔1999〕第3号1999年3月15日)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的请示》(华保字〔1999〕第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意见函复如下:
关于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问题,我会与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进行了联系和沟通。人民银行认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特定资金可存入人民银行,保险公司承销金融债券不是经常发生,在目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基本上不具备结算功能,开立结算账户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还不能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今后,随着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保险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条件的逐步成熟,我会将就此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为保险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创造条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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