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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 若干意见》和《国家863计划智能化农业信息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国科发高字[1999]097号
  • 【发布日期】1999-03-15
  • 【生效日期】1999-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 若干意见》和《国家863计划智能化农业信息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
若干意见》和《国家863计划智能化农业信息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1999〕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现将《关于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863计划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把该项工作做好。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十一世纪是社会高度信息化、经济高度知识化的时代,实施农业信息化是我国农业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和推动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重大举措。科技部为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科技工作的精神,建立农业经济发展的高技术支撑体系,使我国农业科技和生产力实现质的飞跃,并逐步推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在认真总结国家863计划和攻关计划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未来农业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历史表明,农业生产上每一次重大突破,无一不和科技进步息息相关。近年来农新技术的应用,对农业科技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全局性推动作用。农业信息技术为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了先进的工具和技术手段,对于逐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农业信息化是指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全面实现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营销、农业科技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处理、传播和合理利用,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管理和经营决策水平,促进农业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过程。
农业信息系统作为一种农业现代化的载体,可以形象而及时地传播各类实用的农业生产知识和农业高新技术成果,从而对于提高我国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的科技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智能化农业信息系统可以综合各种单项农业技术,实现高层次的多项农业技术集成,起到多层次多方面农业专家的作用,利用它指导农业生产,对于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具有显著的应用效果。
农业决策支持系统可以帮助农业各级管理人员及时获取各类农业生产信息和经济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有效地进行决策,从而极大地提高各级农业生产管理人员的科学管理水平。

二、开展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方针、原则与目标
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要坚持“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勇攀科技高峰”的科技工作总方针,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加强集成,主要围绕农业信息管理和农业智能化决策,从宏观管理和微观指导生产两个方面,发挥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农业进程中的重大作用。
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总目标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我国传统农业,提高农业领域的信息化科技水平和应用能力,加大科技进步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1.促进农业生产领域的信息化,重视农业基本信息和高水平农业专家知识的采集、归纳和整理,以数据库、知识库建设为重点,开发一批直接面向农业的先进、实用的农业专家系统和信息咨询服务系统,直接为亿万农民和农业科技人员服务。
2.充分利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成不同层次的综合农业科技信息系统,提供农业资源、生产、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及决策支持方案。逐步建立不同层次的农业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
3.建立一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农业信息化示范区。发挥示范区辐射、样板的作用,带动全国不同地区的农业信息化进程及农业信息技术的产业化进程。
4.针对我国特点,积极跟踪农业信息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开展国际前沿技术的研究与试验,力争使我国的农业信息化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造就一批多层次的农业信息化科技人才。

三、加强农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针对农业信息管理和农业智能决策的需要,重点开展以下关键技术的研究:
为准确、快速获取农业信息,研究农业信息采集、集成和动态监测、预测技术,研究遥感遥测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在农业的应用,研究农业科技信息标准、采集、管理、服务中的关键技术。
为实施农业智能化决策,围绕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和农业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开发面向农业生产应用的知识获取、知识表示和知识处理等关键技术。
为加强农业信息管理与传播,针对农业具有地域辽阔、区域性强、生产个体分散的特点,充分利用国家信息主干网的条件,研究相应的网络应用关键技术,逐步实现农业科技信息网络化。

四、建设适合国情的农业专家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
针对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广大农技推广人员和亿万农民的需求,建设直接指导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等)的实用农业专家系统;建设农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农业区域发展宏观决策支持系统;逐步建立农业科技管理信息网以及乡镇企业实用技术和产品销售网。
农业专家系统是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突破口。要不断加强农业专家系统关键技术的研究以及具有统一规范的农业专家系统软件平台和本地化应用系统的开发。以农业专家为主,加强农业专家与计算机专家和其他专家的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农业专家知识的收集、挖掘和整理;要将高层次农业专家知识和高新技术成果及时收集到农业专家系统中,同时要对当地农业专家的知识进行总结和归纳,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系统的农业知识。
农业专家系统优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影响面大的粮棉油等主要作物进行示范,并逐步向多种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延伸,为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提供服务,加快由单纯提高产量向促进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的步伐。

五、建立农业信息化示范体系
要建立一批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区,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专家系统科研和推广应用队伍,以示范工程的形式展开工作,通过示范应用和推广,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科技进步对示范区农业发展的贡献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继续巩固和加强已有的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区,并择优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新的示范区,逐步建立农业宏观决策示范区,使它们发挥辐射、样板和区域性示范中心的作用,进而形成全国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示范体系,切实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有力度的贡献。
利用和加强现有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信息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展示范区的示范应用和本地化工作。各类农业信息化示范区的建设要有统筹规划,避免重复,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各级农业科技部门在农业信息化科技应用推广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地方政府为示范区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要遵循抓应用、促发展、见效益的指导思想,以应用作为基本出发点,在应用过程中不断提高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的水平,使示范区建设切实地为当地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做出显著贡献。在工作中要贯彻积极稳妥、一切通过实践的方针,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力求务实,避免浮夸。要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不强行规定指标和任务。

六、加强教育和培训
我国农民特别是广大农村青年的信息应用能力是将农业知识和信息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在实施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提高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广大农民以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信息意识和文化素质,在充分发挥现有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强有力的农业信息化培训、推广网络。示范区各级领导要把教育和培训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各类培训。培训工作要讲实效,要根据当地农村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法,培训手段可以多样化,要与当地的农业技术推广、职业教育、科学普及等农村科技工作相结合。

七、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切实推进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
科技部在国家有关科技计划中对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予以倾斜,加强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面向农业的软件开发,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集成,以及应用推广和技术培训。
示范区建设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领导下,指定协调归口部门,进行统一领导。示范工程项目经费以地方配套资金为主。示范区各级政府每年要划出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农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并保证配套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鼓励各方力量和各种相关计划共同支持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鼓励农业推广经费、技术改造经费和扶贫开发经费等与示范工程经费配合使用。

国家863计划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
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目标与任务,以及863计划重大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以农业专家系统等智能化信息技术为突破口,研制一批实用专家系统开发平台及应用系统,创建一批智能化农业信息应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信息化科研、推广队伍,在应用示范和推广中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国农业科技和生产力实现质的飞跃奠定基础。

第三条 示范工程优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影响面大的粮棉油等主要作物进行示范,并逐步向多种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延伸,为农业生产全过程提供服务,加快由单纯提高产量向促进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步伐,使科技进步对示范区农业发展的贡献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建设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强行规定指标和任务。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由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按863计划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建议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领导下,指定协调归口部门,进行统一领导。要有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应用推广的日常事务工作。办事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挂靠在协调归口部门,接受该部门的业务指导。挂靠部门要在人员配置、办公条件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指定专人参加该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与项目管理由科技部委托863计划智能计算机系统主题(306主题)专家组负责。
306主题专家组成立示范工程技术总体组,示范区成立相应的各级技术组织。各级技术组织负责提供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与协调技术开发,监督审核农业信息化的技术水平;科技部成立示范工程项目监理组,负责对应用示范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准备开展示范工程的地区,原则上应由省或省级政府指定的归口部门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在进行初步审查后,在半个月内转交示范工程技术总体组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技术总体组接到申请书后,在两个月内协同有关部门、地方,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和实施方案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审定,并向科技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科技部对书面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和符合条件的申请分别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经科技部批准的示范工程项目,按863计划的规定,由306主题专家组组织立项,申请者(乙方)与306主题专家组(甲方)签定示范工程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考核目标。合同双方的责任者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经示范区向科技部申请,由科技部委托306主题专家组会同技术总体组和项目监理组对示范区进行检查、验收,将书面意见报科技部。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由科技部认定、挂牌。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自筹解决,863计划拨款与地方配套经费至少要达到1:8。
国家拨款按照国家863计划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用于基础数据与农业专家知识的收集、整理,本地化应用系统所需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必要的技术引进。地方配套经费用于硬件配置、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863计划306主题对示范工程提供农业专家系统软件平台以及技术培训服务,各示范区可在该平台上开发适合本地情况的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 各示范区可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六条 306主题专家组负责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规范培训内容,并确定不同层次的培训标准,培训示范区的技术骨干。

第十七条 各示范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示范作物,制定培训计划,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针对不同层次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与当地的农业技术推广、职业教育、科学普及等农村工作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各示范区应对示范工程中取得的经验及时总结,编写应用示范工程案例,指导示范工程项目的开展。

第十九条 培训过程中,要循序渐进、分层培训、逐步提高,使受培训者成为推广应用农业信息技术的主要力量;对农民群众可以采用建立和扶持示范户的方式,使他们成为早期的受益者和积极分子,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项目要把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按合同规定任务进行严格考核。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过程管理主要由示范工程项目监理组实施。示范工程项目监理组要本着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独立地进行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组负责检查示范区的组织建设、资金落实、业绩实效、进度规模,并配合技术总体组进行技术检查。一般每半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检查,并可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要积极配合监理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详实的材料,建立经常的汇报汇总制度,及时收集和统计有关数据。监理组有权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监理组定期向科技部提交监理报告,对成绩突出的示范区建议给予表扬,并建议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取得预期结果或弄虚作假的要建议进行通报、暂停支持、直至提出其他处置办法。

第二十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合理处置各方的合法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委托306主题专家组就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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