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署税〔2000〕1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行税率的通知{〔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DE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附表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000年三月 日
附件二: 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
│税号(2000年)│ 商品名称 │优惠税│暂定税│
│ │ │率% │率% │
├──────┼───────────────────┼───┼───┤
│2710.0029 │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于等 │12 │6 │
│ │于95%) │ │ │
├──────┼───────────────────┼───┼───┤
│2710.0056 │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12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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