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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124号
  • 【发布日期】1999-03-15
  • 【生效日期】1999-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24号1999年3月15日)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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