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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1999]239号
  • 【发布日期】1999-12-13
  • 【生效日期】1999-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保监发〔1999〕239号1999年12月13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为保障储金性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含续转业务)按以下公式调整:
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的费率
储金率=------------
利率
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代扣利息税率)
各公司应加强对储金性业务的经营管理,提高储金性业务的承保质量,不得擅自改变储金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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