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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1999]3号
  • 【发布日期】1999-03-15
  • 【生效日期】1999-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15日证监期货字〔1999〕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要求,自1999年起,将进一步完善年检制度,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规范和整顿期货经纪行业。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事关期货市场规范试点的大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加强现场检查。对年检要求的各项内容要逐项核查,掌握期货经纪公司的真实情况。辖区内公司在10家以下的,要对全部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辖区内公司在10家以上的,可选定重点公司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抽查公司不得少于公司总数的50%。其控股公司已暴露出问题和财务状况差的公司,均应列入重点抽查范围。

二、严格审核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本次年检重点审查期货经费公司保证金的安全性、注册资本的到位率、资产财务状况和遵纪守法情况。具体内容是:1.检查保证金的收取、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2.检查公司净资产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80%,是否有抽逃资本金的现象;3.审核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资产结构、风险损失准备金、流动比率及抗力风险能力;4.审查公司的遵纪守法情况。保证金安全性差、抽逃资本金、或严格违规以及存在大量不良资产、财务状况差、缺乏抵御风险能力的公司,不予通过年检初检。

三、对于不予通过初检的期货经纪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盘预案,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变措施,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发现重大隐情要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其资金、主要负责人实行监控,并及时上报。

五、各派出机构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于报送虚假材料或帮助公司蒙骗过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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