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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必须遵循自愿投保原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1999]65号
  • 【发布日期】1999-04-14
  • 【生效日期】1999-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必须遵循自愿投保原则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必须遵循自愿投保原则的通知

(保监发〔1999〕65号1999年4月14日)

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保险市场步入规范化发展时期,竞争秩序混乱的状况有所好。但最近,我会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法制办关于1998年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9〕26号)。该《通知》指出一些地区的保险市场仍存在着强制保险、乱收保费的现象,这违反了人身保险业务自愿投保的原则。
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应严格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条有关自愿投保和第 条有关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搭车收费,强制投保。若有违反,中国保监会将令其退还保户保费,处以罚款,并取消该公司该项业务的经营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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