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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8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 【发布日期】2003-10-23
  • 【生效日期】2003-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8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8号

关于进出口商品申报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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