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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修改《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1999]175号文印发
  • 【发布日期】1999-04-15
  • 【生效日期】1999-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修改《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修改《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9年4月15日交通部
交水发〔1999〕175号文印发)

自1995年5月25日我部以交基发〔1999〕483号文发布《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以来,对保证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和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用工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原涉及港口定员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决定予以修改(详见附件)。删除港口定员的编制规定后,其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的面积,可根据港口生产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在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时,所采用的定员指标,也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附件:《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修订内容

附件: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修订内容


一、规定目次“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修改为:“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

二、规定“1・4”条第1自然段:“说明工程项目的规模、运量、设计能力、泊位数、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航道长度,建、构筑物面积,铁路和道路总长、总占地面积、主要工程量、用电量、用水量、电话装机容量、供热及采暖的热负荷和总定员等指标。”修改为:“说明工程项目的规模、运量、设计能力、泊位数、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航道长度,建、构筑物面积,铁路和道路总长、总占地面积、主要工程量、用电量、用水量、电话装机容量、供热及采暖的热负荷等指标。”

三、取消规定“6・7”条。

四、规定“6・8”、“6・9”条的条文号分别修改为:“6・7”、“6・8”。

五、规定“6・10”条作如下修改:
1.条文号:“6・10”修改为“6・9”。
2.条文内容:“用表格形式列出装卸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货种、运量、泊位数、船型、库、场容量及面积、主要设备数量及总投资、装机总容量、配工数和直接装卸成本等。”修改为:“用表格形式列出装卸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货种、运量、泊位数、船型、库、场容量及面积、主要设备数量及总投资、装机总容量和直接装卸成本等。”

六、规定“9・7房建”的条文内容:“包括生产及辅助建筑的布局,各单体的建筑面积、生活房屋建设标准等。”修改为:“包括生产及辅助建筑的布局,各单体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七、取消规定“9・9”。

八、规定“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修改为“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

九、取消规定“10・1・1”条。

十、规定“10・1・2”条作如下修改:
1.条文号“10・1・2”修改为:“10・1・1”。
2.条文内容第2款:“2列出本工程必要的生活辅导建筑物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建筑面积。”修改为“2列出本工程必要的生活辅导建筑物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建筑面积。”
3.取消条文内容第3款。
4.条文内容第4款、第5款的款号分别修改为:3、4。

十一、规定条文号“10・1・3”修改为:“10・1・2”。

十二、取消规定“16・3”条。

十三、规定“23・2编制说明”条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吞吐量、概算投资、收费依据、建设工期、分年投资、项目营运期、资金筹措方式、流动资金、定员和基准收益率等。”修改为:“包括建设规模、吞吐量、概算投资、收费依据、建设工期、分年投资、项目营运期、资金筹措方式、流动资金和基准收益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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