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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市场字[1999]21号
  • 【发布日期】1999-05-04
  • 【生效日期】1999-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证监市场字〔1999〕2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的后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和业务分流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乾地检查,并就以下事项向我会报送书面报告。
(一)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结果和改组后产权关系的意见。
(二)对清理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和国债期货欠款等事项,说明是否已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处理完毕。
(三)对原证券交易中心的会员,不能实行法人结算或者我会不予换发机构许可证的,说明是否已清理完毕;对个别股票代理业务较大,投资者开户数量较多的营业部,说明是否已采取由证券交易所会员担保、提供临时席位等措施,并保证业务分流工作平稳过渡。
(四)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与其会员和其他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结果的意见,并说明该处理结果是否由当事人认可、符合法律规定。
(五)在清理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过程中,是否发现其有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清产核资、业务分流和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等事项的清理后,可以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验收申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对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业务分流工作乾地检查、验收,以确保交易通道安全畅通和登记开户业务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业务分流工作,并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妥善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验收通知书:
(一)联网席位已全部转移或尚未转移但已采取集中报盘方式解决。
(二)双方认可的有关上市证券登记托管业务的处理方案。
(三)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得到妥善解决或已签订双方认可的处理方案。
未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验收合格的证券交易中心,我会将暂缓受理其改组为新机构的申请。

三、挂牌原有投资基金尚未清理完毕和业务分流工作尚未完成的证券交易中在当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及时了解情况,加强联系,督促辖区内的证券交易中心配合证券交易所和地方政府,完成清理、验收工作。

五、证券交易中心在取得地方政府的书面报告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验收通知书后,可按照我会证监机构字〔1999〕13号、14号文件的规定,向我会提出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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