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1999]5号
- 【发布日期】1999-05-11
- 【生效日期】1999-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清理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清理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证监期货字〔1999〕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各期货交易所:
自1998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下发以来,我会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今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期货经纪公司将不予通知年检,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使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高度重视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停业整顿和被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必须做好善后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防止引发社会问题。
二、对已发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督促其归还。对问题严重或出现客户挤提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除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外,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并申请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公司的全部资产,以防止资金流失。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尽快平息事端,防止事态恶化。
三、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客户保证金清退工作的指导,坚持先自然人后法人、先散户后大户的清退顺序。对于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的期货经纪公司,若股东单位挪用了客户保证金,其股东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清退;股东单位对挪用的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时,必须同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用其资产作担保,到债务清偿期届满时由法院执行。
四、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当事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证监发〔1999〕10号)要求,由各地证临会监管机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证券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保证不出现客户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事件的发生。
五、各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经纪公司客户资金的清退工作应只极配合,优先退还停业整顿或取消资格的期货公司保证金、会员资格费和席位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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