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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1999]260号文印发
  • 【发布日期】1999-06-02
  • 【生效日期】1999-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9年6月2日交通部
交水发〔1999〕260号文印发)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
去年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工作以来,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出现回升,需求趋旺。但由于部分水运企业一哄而上盲目发展成品油运力,造成目前成品油运力出现一定程度的富余,运价大幅下跌。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将更趋恶化。为实现国内成品油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维护成品油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内成品油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增经营成品油运输的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对申请筹建成品油运输企业、增加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的,从经营资质、管理水平等方面严格把关,从严掌握。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运输市场。从事成品油运输的,必须取得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对成品油船已取得《船舶营运证》,而《 水路运输许可证》未注明油品运输经营资格的,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补办扩大经营范围手续。对不具备成品油运输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未经批准从事成品油运输的企业、个人及其船舶,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加强成品油运力总量控制,鼓励船舶更新。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造)船舶”的规定。鉴于国内成品油运力已出现富余,原则上不再增加成品油运力。成品油运输企业更新油船,要按照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更新的成品油船不得超出原船的载重吨位。

四、加强成品油船改建的管理。非成品油船改建成品油运输船的,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港监、船检部门要凭交通主管部门的运力批准文件办理船舶检验、登记等手续。
以上规定,希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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