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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9]19号
  • 【发布日期】1999-06-22
  • 【生效日期】1999-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做好劳动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下简称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和公证执法的重要保证。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行为,有利于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有利于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勤政廉政形象。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今年要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和工作落实力度。

二、认真组织自查,达到规定目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中央管理的管理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附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查工作,并于1999年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统计表(附后)报送我部监察室。通过自查,要达到监察部等5部门提出的 目标要求
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在今年8、9月份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各执收执罚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我部也将视各地自查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小组进行抽查。

三、认真整改,严肃纪律
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并积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力、弄虚作假及仍然坐收坐支的,要坚决查处,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1.中央管理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
3.劳动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劳动保障行政罚没情况统计表(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央管理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
┃《外国人就业证》 │10元/本 ┃
┠────────────────────┼─────────────┨
┃《台港澳就业证》 │10元/本 ┃
┠────────────────────┼─────────────┨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4元/本 ┃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 ┃
┠────────────────────┼─────────────┨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1.45元/本 ┃
┠────────────────────┼─────────────┨
┃劳动合同鉴证费 │3元/份,变更合同鉴证收费┃
┃ │1元 ┃
┠────────────────────┼─────────────┨
┃ │3人以下:20元 ┃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 │4至9人:30元 ┃
┃ │10人以上:50元 ┃
┠────────────────────┼─────────────┨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 │按实际开支收费 ┃
┗━━━━━━━━━━━━━━━━━━━━┷━━━━━━━━━━━━━┛


附件2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

┏━━━━━━━┯━━━━━━━━━━━━━━━━━━┯━━━━━━━┓
┃ 罚没项目 │ 罚没依据及标准 │罚没文件名称、┃
┃ │ │颁布机关、文号┃
┃ │ │、日期 ┃
┠───────┼──────────────────┼───────┨
┃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劳动法》 ┃
┃ │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超时加班加点 ├──────────────────┼───────┨
┃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违反<中华人┃
┃ │,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可按每名劳│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行政处罚办法┃
┃ │下的标准处罚。 │》(劳部发〔1┃
┃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994〕532┃
┃ │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号,1994年┃
┃ │十六小时的,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12月26日)┃
┃ │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劳动法》 ┃
┃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
┃ │改正,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 ┃
┃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禁止使用童工┃
┃ │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
┃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令第81号,1┃
┃违反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991年4月1┃
┃岁的未成年人保│改正的;(三)职工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5日) ┃
┃护规定 │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 ┃
┃ │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 ┃
┃ │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 ┃
┃ ├──────────────────┼───────┨
┃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
┃ │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使用童工罚款┃
┃ │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标准的规定》(┃
┃ │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劳动部、财政部┃
┃ │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文件,劳力字〔┃
┃ │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1992〕27┃
┃ │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号,1992年┃
┃ │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5月13日) ┃
┃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 ┃
┃ │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 ┃
┃ │-1200元。 │ ┃
┃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
┃ │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单位使用│ ┃
┃ │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 ┃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 ┃
┃ │标准;(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 ┃
┃ │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 ┃
┃ │3000元。 │ ┃
┃ │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 ┃
┃ │童工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 ┃
┃ │倍。 │ ┃
┠───────┼──────────────────┼───────┨
┃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劳动法》 ┃
┃ │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
┃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 │。 │ ┃
┃ ├──────────────────┼───────┨
┃违反女职工和未│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 ┃
┃成年工保护规定│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 ┃
┃的 │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 ┃
┃ │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一)安排│ ┃
┃ │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
┃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违反<中华人┃
┃ │动;(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民共和国劳动法
┃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行政处罚办法┃
┃ │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安排女职工在哺│》(劳部发〔1┃
┃ │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994〕532┃
┃ │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号,1994年┃
┃ │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12月26日)┃
┃ │间和夜班劳动的;(四)安排未成年工从│ ┃
┃ │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
┃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
┃ │劳动。 │ ┃
┃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 ┃
┃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 ┃
┃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当│ ┃
┃ │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 ┃
┃ │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 ┃
┃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 ┃
┃ │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 ┃
┃ │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 ┃
┃ │,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 ┃
┃ │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 ┃
┃ │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 ┃
┃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 ┃
┃ │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违反职业技能开│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工人考核条例
┃发有关规定 │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劳动部令第┃
┃ │》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1号),199┃
┃ │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其情│0年6月23日┃
┃ │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国务院批准,1┃
┃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990年7月1┃
┃ │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2日劳动部发布┃
┃ │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 ┃
┃ │罚款。 │ ┃
┠───────┼──────────────────┼───────┨
┃ │第五、七、八、九规定:招用外来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跨┃
┃违反农村劳动力│范围限于本地缺乏劳动力或在本地无法招│省流动就业管理┃
┃流动就业有关规│到的行业、工种或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招│暂行规定》(劳┃
┃定 │不到人员的工种,经批准才可;不得在本│部发〔1994┃
┃ │地直接招收外省的劳动力,除劳动部门特│〕458号,1┃
┃ │殊规定,招用人员要有流动就业证。 │994年11月┃
┃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七、八│7日) ┃
┃ │、九条和使用无流动就业证者的用人单位│ ┃
┃ │,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 ┃
┠───────┼──────────────────┼───────┨
┃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禁止使用童工┃
┃ │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三)职业介│规定》(国务院┃
┃ │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令第81号,1┃
┃ │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991年4月 ┃
┃ │ │15日) ┃
┃非法职业中介 ├──────────────────┼───────┨
┃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使用童工罚款┃
┃ │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二)职业介绍机│标准的规定》(┃
┃ │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劳动部、财政部┃
┃ │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文件,劳力字〔┃
┃ │1500-3000元。 │1992〕27┃
┃ │ │号,1992年┃
┃ │ │5月13日) ┃
┠───────┼──────────────────┼───────┨
┃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劳动法》 ┃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
┃政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
┃检查人员依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 ┃
┃使监督检查权 │ │ ┃
┃ ├──────────────────┼───────┨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违反<中华人┃
┃ │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民共和国劳动法
┃ │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
┃ │罚款。 │》(劳部发〔1┃
┃ │ │994〕532┃
┃ │ │号,1994年┃
┃ │ │12月26日)┃
┠───────┼──────────────────┼───────┨
┃未按规定办理社│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社会保险费征┃
┃会保险登记的;│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缴暂行条例》(┃
┃未按规定到社会│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国务院第259┃
┃保险经办机构办│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号令,1999┃
┃理社会保险变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1月22日)┃
┃登记或者社会保│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险注销登记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
┃未按规定申报应│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 ┃
┃当缴纳社会保险│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费数额的 ├──────────────────┼───────┨
┃ │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社会保险费征┃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缴监督检查办法┃
┃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劳社部第3┃
┃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号令,1999┃
┃ │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年3月19日)┃
┃ │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社会保险费征┃
┃伪造、变造、故│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缴暂行条例》(┃
┃意毁灭有关帐册│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国务院第259┃
┃、材料造成社会│料,或者不设帐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号令,1999┃
┃保险费迟延缴纳│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年1月22日)┃
┃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
┃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第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征┃
┃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缴监督检查办法┃
┃ │00元以下的罚款。 │》(劳社部令第┃
┃ │ │3号,1999┃
┃ │ │年3月19日)┃
┠───────┼──────────────────┼───────┨
┃伪造、变造社会│第十四条: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保险登记证的 │ │ ┃
┠───────┼──────────────────┤ ┃
┃未按规定从缴费│ │ ┃
┃个人工资中代扣│ │ ┃
┃代缴社会保险费│ │ ┃
┃的 │ 同上 │ ┃
┠───────┤ │ ┃
┃未按规定向职工│ │ ┃
┃公布本单位社会│ │ ┃
┃保险费缴纳情况│ │ ┃
┃的 │ │ ┃
┠───────┼──────────────────┤ ┃
┃隐瞒事实真相、│第十五条: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 同上 ┃
┃谎报、瞒报,出│款。 │ ┃
┃具伪证,或者隐│ │ ┃
┃匿、毁灭证据的│ │ ┃
┠───────┼──────────────────┤ ┃
┃拒绝提供与缴纳│ │ ┃
┃社会保险费有关│ │ ┃
┃的用人情况、工│ │ ┃
┃资表、财务表等│ │ ┃
┃资料的 │ 同上 │ ┃
┠───────┤ │ ┃
┃拒绝执行劳动保│ │ ┃
┃障行政部门下达│ │ ┃
┃的监督检查询问│ │ ┃
┃书的 │ │ ┃
┠───────┤ │ ┃
┃拒绝执行劳动保│ │ ┃
┃障行政部门下达│ │ ┃
┃的限期改正指令│ │ ┃
┃书的 │ │ ┃
┠───────┼──────────────────┼───────┨
┃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劳动法》 ┃
┃ │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
┃ │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
┃打击报复举报人│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 ┃
┃的 ├──────────────────┼───────┨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违反<中华人┃
┃ │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民共和国劳动法
┃ │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
┃ │罚款; │》(劳部发〔1┃
┃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994〕532┃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号,1994年┃
┃ │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12月26日)┃
┃ │ │《社会保险费征┃
┃ │ │缴检查办法》(┃
┃ │ │劳社部令第3号┃
┃ │ │,1999年3┃
┃ │ │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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