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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9]121号
  • 【发布日期】1999-06-23
  • 【生效日期】1999-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国税发〔199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好这部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各级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 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是继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 行政复议法的宗旨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税法律规范的轨道。同时还应该认识到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一方面建立了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二、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某些方面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比如: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对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审查范围之内;简化了复议申请程序,延长了复议申请期间;赋予了申请人对地方各税局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的选择权。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制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总局还将规范复议文书的格式,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重视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使他们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省级税务机关要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和贯彻 行政复议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依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归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一定要对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

五、强化监督和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责任追究,是保证 行政复议法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评,发现问题,应当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健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高素质的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很难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国务院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注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充实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专门人才。
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机关的实际情况作好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准备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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