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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3-27
  • 【生效日期】1993-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

(1993年3月27日)

北京、上海等各地商标事务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试点实行商标代理制一年多来,各地商标事务所努力工作,商标代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较好地表达了委托人的意愿,对商标申请注册工作做出了一定成绩。但是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申请书件和代理人委托书填写不规范、文件报送不齐全;(2)商标局不予受理退回的申请书件,未作任何改动又再次将原文寄回商标局;(3)一些商标事务所没有向委托人作好申请注册商标程序方面的咨询工作,仍有一些企业直接到商标局咨询;(4)一些商标事务所没有尽到委托代理的义务,仍让商标注册申请人带着申请书件来京办理,加重企业负担。
为了指导商标事务所搞好代理工作,维护商标局的工作秩序,特提出如下要求:
1.指导委托人按规定填写代理人委托书。
2.申请书件的填写应按规定认真填写,要求附送的书件、证明、清单应齐全、清楚。
3.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变更、转让、补证、续展申请等商标事宜,必须由商标事务所报送,不得交由委托人或他人代送。
4.送达商标局的各种申请书件,必须递交至商标局接待室。
望各地商标事务所按以上要求努力做到代理工作规范化。如不能按以上要求完成代理工作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商标局将停止其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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