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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66号
  • 【发布日期】1999-06-24
  • 【生效日期】1999-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BGII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消除使用原15位 社会保障号码可能遇到的2000年问题,现就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劳动者个人编码名称和编码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系统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不再使用“ 社会保障号码”和“居民身份编号”等名称。

二、对于现使用“ 社会保障号码”和“居民身份证编号”等名称的计算机系统,要在1999年9月30日之前,按照《公民身份号码》的有关标准,完成号码的更名和升位工作。

三、原系统中未设置全国统一标识个人编码的,应在系统中设置“公民身份号码”信息项,其编码方法按《公民身份号码》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信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信息中心联系。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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