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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山西省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20号
  • 【发布日期】2004-04-20
  • 【生效日期】2004-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山西省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山西省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山西省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山西省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局 省质监局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些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现象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对这些行业进行清理,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
2004年2月4日,国务院又召开了“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把中央的决策落到实处。
针对我省近年来焦炭、钢铁等行业过度投资、无序发展,大大超过资源、环境可承载能力的特殊情况,根据《通知》精神,现提出我省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工作方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尽快组织力量,对各地钢铁、电解铝、水泥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的要求,及早扭转我省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态势,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山西省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见附件)。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进行相关行业过度投资的清理工作。要尽快做出认真安排,将组织领导机构、联系人等具体情况报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具体抓落实。
二、清理的重点和范围
我省此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钢铁、焦炭、水泥和电解铝四个行业。清理的范围是四个行业所有的企业和项目,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不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论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都在清理范围之内。
三、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清查摸底和分类处理两个阶段进行。
(一)认真做好清查摸底工作
第一阶段为清查摸底工作阶段。拟从2月20日开始,于4月10日前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按全省统一要求,对已建、在建、拟建项目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山西省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领导组办公室。清查摸底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要以高度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清查摸底工作。按照《通知》精神,对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省人民政府将派出检查组分赴各市,督促检查清查摸底工作。
(二)妥善做好分类处理工作
第二阶段为分类处理阶段。从4月10日开始,于4月底结束。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在完成清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制止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建设项目的分类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后,呈报省工作领导组审定。各主要部门分工: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项目审批、投资管理的核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和土地使用的核查;环保部门负责环保设施建设和排污达标情况的核查;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的核查;电力部门负责供电许可的检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核查;税务部门负责税收情况核查;人民银行负责项目贷款的核查;质监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核查。
有关部门要依据《通知》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晋发〔2003〕16号),《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晋政发〔2003〕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遏制四个行业过热盲目投资势头,积极推进传统行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调控政策。建立和完善行业项目审批制度、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和过热投资预警制度,加快全省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型产业规模化的步伐。
四、有关政策
(一)在全国、全省这次清理整顿期间,我省暂停钢铁、焦炭、电解铝、水泥项目的审批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呈报省工作领导组审定。
(二)与清理整顿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投资新建项目的最低条件要求,结合省人民政府2003年下达的《办法》,一是抓紧制定我省钢铁、焦炭、电解铝、水泥建设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二是抓紧制定对违规建设项目实施“五停”,即停水、停电、停煤、停运、停贷,制止钢铁、焦炭、电解铝、水泥过度投资、无序发展的具体措施。这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联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于4月底前提出意见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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