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广告中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9〕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我国医疗机构因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不得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活动;在医疗广告中亦不得宣传药品。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或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药品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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