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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69号
  • 【发布日期】1999-07-07
  • 【生效日期】1999-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1999〕69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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