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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1999-2003年 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9]24号
  • 【发布日期】1999-07-08
  • 【生效日期】1999-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1999-2003年 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1999-2003年
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1999年-2003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人事教育司反映。

1999年7月8日
1999-2003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素质,加强劳动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适用于劳动保障系统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造就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风硬、业务精、效率高的干部队伍,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为改革开发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按需施教,学用一致;突出重点,注重质量;以自学为主,脱产学习为辅;坚持学习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努力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到2003年底,要对全系统干部普遍进行一次教育培训,使其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明显改善,在政治理论水平、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能够更好地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培养一批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精通劳动保障业务、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三、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门业务知识两部分。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科技、行政管理、法律、财务、计算机、外语等。专门业务知识主要包括劳动保障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政策、劳动保障业务和相关业务知识等。
(二)基础知识培训以地方党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安排为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采用劳动保障部组织编写的教材;政治理论学习,按照各级党工委的要求,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机关党委组织安排。
(三)局级干部的业务培训,要求熟悉担任本职务的领导方法和有关理论知识,掌握劳动保障基本业务,精通分管工作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增强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开拓能力,提高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和创造性。主要学习领导科学、组织行为学、公共行政管理,劳动保障业务和国家的有磁方针政策,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培训方式以自学为主。劳动保障部每年组织1至2期省级劳动保障厅局长和市(地)新任劳动保障局长的培训。
(四)处级干部的业务培训,要求熟悉担任本职务的领导方法和有关理论知识,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较为全面地了解劳动保障业务,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增强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主要学习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劳动保障业务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行为学、公共行政管理和公文写作,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有关法律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外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
(五)处级以下干部的业务培训,要求熟悉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了解劳动保障基本业务,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增强调研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主要学习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关政策、法规,行政管理、公文写作,有关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计算机理论和实际操作,外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应在学习劳动保障业务知识的基础上,从本职工作出发,紧密联系现代科技发展实际,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育培训计划,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七)积极开展在职学历教育。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业务骨干,在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前提下,鼓励其参加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对学历或专业达不到现工作岗位要求,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学历、专业与新任岗位要求有一定差距的,应要求他们通过参加正规院校学习、自学考试、业大学习等途径,达到应有的学历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制定实施规划的意见和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负责部机关及省级劳动保障厅局长和市(地)新任劳动保障局长的业务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分级培训计划和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掌握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干部培训需求,区别第一位干部的具体情况,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编制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三)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并将学习成绩和鉴定结论作为干部任职、定级、晋升的依据。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争议仲裁等专业性强的工作岗位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具备岗位资格的现职干部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自学和举办讲座、短训班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处理好业务工作与教育培训的关系。
(六)努力开辟多种渠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培训先进模式和技术。采取出国进修、短期培训、出国考察、学术交流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干部国外培训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大工作力度,保证有机构主管,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将工作计划和任务落实到人、并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分工负责的原则,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定期督促和检查。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择优聘请有关院校和政府部门的领导、专家、业务骨干授课,建立师资库,形成比较稳定的高质量师资队伍。
(三)加强教材编写工作。劳动保障部负责系统干部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2000年开始出版发行。各地要根据劳动保障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的新要求、新措施等内容编写成教学辅导资料,以适应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没有建立教育培训基地的,可充分发挥有关行政院校和培训中心的作用,采取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定点培训基地,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保证教育培训经费。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计划,专款专用。经费比较困难的地方,应按不少于工资总额的1.5%落实教育培训经费。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于1999年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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